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
■ 积极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,采取入编、聘用或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
■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,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
■ 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(聘)计划,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
4月13日,自治区党委组织部、编办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国资委、残联联合印发《自治区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》。
《办法》指出,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,采取入编、聘用或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,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(聘用)合同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,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。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类录用、遴选、选调、招聘、职称评定以及职业资格、职业技能等级、专项职业能力认定等考试(包括笔试、面试等),有残疾人参加的,应当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。
《办法》明确,到2025年,原则上各自治区级党政机关、设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,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自治区级、地市级编制50人(含)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先安排1名残疾人,编制67人(含)以上的事业单位(中小学、幼儿园除外)至少先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。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%以上的残疾人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,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,安排残疾人就业。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、岗位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(聘)用残疾人。
《办法》要求,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(聘)计划,各级部门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,除特殊职位、岗位外,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。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、岗位招录(聘)。(蒋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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